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二)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1、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告知方式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颁发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的不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时限
备案3个工作日。中央企业核准20工作日,地方企业30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