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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解读
来源: | 作者:江苏跨境投资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6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背景: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33万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59万亿美元。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效益和影响力与日俱增,已成为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内容以及与有关国家共赢发展的重要实践。对外承包工程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效益,更多的还有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甚至文化效益,中国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现已经成为中国名片!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商务部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已结束)。

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会对内容进行实时更新。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911/20191102915638.shtml

1. 细化了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地质勘查、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报废拆除等活动。

2. 明确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一般备案权力

《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总部(含整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3. 出台了备案管理的办法
(1)备案平台:“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
(2)备案时间:对外投标或议标前
(3)办理时间: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企业通过数据库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
(4)联合工程等特殊情况: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企业办理备案。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企业办理备案。两个以上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参与工程项目的,应由牵头的企业办理备案。

企业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不需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企业通过设立境外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

*此管理办法正式实行之日,境外新设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除了做好境外投资备案,还需要按照本管理办法做好对外工程承包备案。

4. 严格了企业报告义务
《条例》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应向为其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关键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后续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工程项目中标、签约、开工、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在《报告表》中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报告表》中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合规情况。

企业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与外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代管馆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备表》,并由使(领)馆或代管馆确认。
企业漏报、误报、瞒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 “一带一路”的建设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也迫切需要转型升级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对外承包工程面临的新形势,政府的监管必定逐渐趋向制度化和严格化。

因此,新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新的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等现有对外承包工程备案办理依据的汇总及更新,更是对现有备案管理的实践经验总结。

目前实操中,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商务厅虽是省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保函保证金受益人,但是省商务厅受理保函之后,企业仍需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系统进行申报。

此外,对外承包工程备案一般不需要提交线下材料,但是涉及高风险国别和地区时,则需要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补充,而且高风险国别及地区和补充的材料内容也是由商务部决定的。可能需要企业补充的材料一般为: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等,这些材料是除工程项目以外符合政策法规的专业性材料,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一经修订签发,必定是对外承包工程最新的指导。

附件:
1.现有备案流程
2.现有系统表格
3.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表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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