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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之再解读及申报要求
来源: | 作者:盈科外服 | 发布时间: 2019-12-19 | 4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盈科外服此前于开曼经济实质法颁布之初,已经发布了相关分析文章。而今,监管法规几经更新,相应的指南也已陆续出台。考虑到最新版的指南同其以往的版本已有所差异,盈科外服特发布本篇文章,以最忠实的态度解读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及其相应指引。

  2019年1月1日以来,开曼当局更新了一系列有关经济实质现行监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18年12月27日陆续更新的《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2018版)》(2019年1月1日生效)及后续相关修正案、2019年4月30日更新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引2.0》及2019年9月17日更新的最新版的指引修正案。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全称为《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Law),顾名思义,《经济实质法》与国际税收有重要的关联。《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是针对经合组织和欧盟在公平税收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

  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开曼经济实质法中的“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相关收入”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必须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向开曼税务信息局申报相关信息。
  
那么为了满足经济实质法的要求,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关键要点:
1.什么是经济实质?
  经济实质指的是相关公司主体需在某一司法辖区内有实质性的活动。简而言之,即核心创收活动和所获得的收入相匹配。具体而言,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获得相应收入,除非满足法定的除外情形,均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

2.什么是相关主体?
  “相关主体”指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开曼群岛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开曼群岛《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以及,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注册的在开曼群岛岛外成立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以下三类主体:开曼群岛国内企业、投资基金、非开曼群岛税收居民实体。

3.什么是相关活动?
  经济实质法规定应遵守经济实质要求的“相关活动”涵盖以下九类业务:

(1) 银行业务;
(2)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 融资租赁业务;
(4) 基金管理业务;
(5) 总部业务;
(6) 控股公司业务;
(7) 保险业务;
(8) 知识产权业务;
(9) 航运业务。

4.何时申报?
  从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开曼群岛注册或成立的实体均要求符合经济实质法规要求。开曼当局更于近日要求所有公司实体在2020年1月底之前向当局提交经济实质声明的申报,如未能于2020年1月31日或之前提交该声明,该公司实体将不能进行年检,且无法申请公司良好存续证明书。
  在现阶段,您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您的实体能够在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以前提交经济实质分类测试报告。
  盈科外服将为客户准备上述信息采集表,并指导客户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客户可通过盈科外服向开曼群岛监管部门提交经济实质声明申报。

5.申报结果反馈
  在向开曼群岛监管部门提交经济实质声明申报后,您将在1-2周内获得经济实质的摘要报告。根据摘要报告的反馈结果,您可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符合开曼经济实质的要求。
  若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公司实体应当如何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我司建议您获取开曼群岛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您有上述需求,盈科外服很乐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协助。

6.未满足经济实质的影响及后果
  若您的公司实体被认定为是需要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测试的主体,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以符合经济实质的要求,对于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开曼税务信息局应当向其施加CI$10,000的罚款;如果该主体下一个财政年度依然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开曼税务信息局应当向其施加CI$100,000的罚款。
  对于连续两个年度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开曼税务信息局应当通知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应当向开曼大法院申请命令要求相关主体采取行动以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或者请法院命令注销相关主体。

  针对《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出台后,会对海外红筹上市架构中的开曼上市主体、离岸信托、开曼基金及管理人产生何种影响、如何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等热点问题,盈科外服将于近期举办的沙龙分享活动逐一解答,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