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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法案2018》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要求从事特定活动的组织机构在BVI要有“充分的实质”
一、《经济实质法案2018》适用于哪些实体?
该法案适用于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但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无法人实体的有限合伙企业。法案中的法人实体为依据BVI2004公司法和2017有限合伙法,在BVI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外商企业和外商有限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指BVI之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除外)。
二、什么是相关活动?
该法将相关活动定义为:
1. 银行业务;
2. 保险业务;
3. 基金管理业务;
4. 融资和租赁业务;
5. 总部业务;
6. 航运业务;
7. 控股业务;
8. 知识产权业务;
9.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三、什么是核心创收项目?
核心创收项目的含义因行业和部门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业务:筹集资金,管理风险(包括信贷,货币和利率风险);采取对冲头寸;向客户提供贷款,信贷或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监管资本;并准备监管报告和反馈。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运输和储存货物;管理股票;接受订单;并提供咨询或其他行政服务。
保险业务:预测和计算风险;为风险投保或重新投保;并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服务。
基金管理业务:决定持有和出售投资;计算风险和储备;就货币或利息波动和对冲头寸作出决定;并为政府当局和投资者准备监管和其他报告。
融资或租赁业务:同意资金条款;识别和收购待租赁资产(租赁情况下);设定任何融资或租赁的条款和期限;监督和修订任何协议;并管理任何风险。
总部业务:做出相关管理决策;代表关联公司产生支出;和协调小组活动。
航运业务:管理船员(包括雇用船员,支付薪酬给船员和监督船员);运输和维护船舶;监督和跟踪交付;确定要订购的商品以及何时交货;组织和监督航行。
知识产权业务:业务涉及知识产权资产,如专利,研发;业务涉及非贸易无形资产,如品牌,商标和客户数据,营销,品牌和分销。
除纯粹的控股实体外,属于该法案管辖范围的实体为了能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被视为具有经济实质,必须证明:
(a)其执行的有关活动是在维尔京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b)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进行核心创收活动
(c)在充足性和适当性的角度而言,该实体具有经济实质;
(d)①如果由另一实体为关联法律实体进行创收项目②另一实体没有核心创收项目(仅与关联法律实体有关)在维尔京群岛以外进行③并且关联法律实体能够监督和控制所进行的活动的执行。
如果实体想要被视为具有经济实质的实体,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
(i)在维尔京群岛(由该实体直接雇用或为该实体工作)拥有足够数目的合格雇员;
(ii)在维尔京群岛产生足够的开支;
(iii)在维尔京群岛设有实体办公室或房地(可能适合其核心创收活动);
(iv)就需要使用特定设备的知识产权业务而言,此类设备位于维尔京群岛。
如果是纯股权控股实体,除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参与并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外,不进行任何相关活动,在下列情况下,该实体将被视为具有足够的经济实质内容:
(a)根据“2004年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以与何者相关为准),其遵守法定义务;
(b)其拥有足够的雇员及处所以持有衡平法权益或股份,并且有足够的雇员及处所进行该管理该衡平法权益或股份。
所有的法人必须提供信息,使得主管当局(BVI国际税收主管部门)可以监督其是否从事相关活动,以及是否遵从经济实质的要求。信息将会被整合加入BVI现有的有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BOSS),BVI注册代理有义务更新此系统信息,并许可主管当局应用系统数据。新法案要求法人实体按年提交相关活动信息,主管当局可对其分析应用,可将其用作风险调查,也可以用于经济实质实施的判定。
如果法人实体有以下情形,自动提醒将被送达至相关海外主管当局:
违反经济实质要求;
某些情况下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声明其为BVI之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出于以上原因,在注册BVI公司时,BVI当局对于KYC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来看,所有计划注册BVI公司的法人和个人需要填写一份表格,对于拟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法案规定业务的,需要尽可能详细地说明业务的具体内容以备查验。至于该措施对未来有何影响仍需进一步观察,但是长远来看BVI公司的优势依然明显,后续盈科外服也将继续与BVI当地律师及政府部门保持沟通,持续跟进政策法规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