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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修订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宪,并计划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没有过渡期安排。
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被动收入
离岸被动收入包括:
离岸利息收入
离岸股息收入
股份/股权的离岸处置收益
来自知识产权的离岸收入
跨国企业集团(跨国企业)
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被动收入
无收入或资产门坎
利息收入
实质经济活动豁免
就是否符合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economicsubstance requirement)向税务局局长征求意见。
股息及资本处置收益
实质经济活动豁免
或
参股豁免
知识产权收入
联结规则豁免(NexusApproach)
豁免税比 = 合资格开支/研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总开支
专利和等同于专利的其他知识产权资产
除非有适用豁免,香港应课税(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缴税,可申请税务抵免)
采取行动
A. 评估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的税务影响
全面了解集团的持股结构及营运模式
了解公司现有的业务或考虑扩展的业务及预期收入
了解公司的商务活动,包括雇员人数及其工作职责、香港营业场所/办事处的資料、管理团队及员工的工作地点、产生的开支、外判安排(如有)等在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下就公司相关被动收入的标准提供意见
评估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下对公司的税务影响
提供建议以加强公司于离岸被动收入的税务状况(如适用)
B. 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下根据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的意见」(下稱「该意见」)
协助公司草拟申请书,以申请税务局局长就香港离岸收入豁免制度下根据经济实质要求提出意见
得到公司授权同意后, 提交申请书以及支持文档
与税务局及时沟通及联络,以获取该意见
处理税务局就该意见的申请提出的查询(如有)
* 这是㇐项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税务确定性的暂行措施,并且只能在相关税务条例修订草案宪报刊登后至相应条例生效前的期间向税务局提出申请。相关条例生效后,该暂行措施将不再适用。
*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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