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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SEC关于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合规公告
来源: | 作者:市场部 | 发布时间: 2021-03-30 | 7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新的备忘录通函(SEC备忘录通函(MC)第01号,2021年系列-实益所有权透明度准则),要求公司发起人/董事/受托人/注册公司的股东,就受益所有权的透明度或问责制进行强制性披露,亦即是要求企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1系列MC 1第6条要求,企业需要披露以下信息:在通函生效日(2021年1月29日)或之后申请注册的公司,必须披露其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代表公司注册申请的人的信息;

      公司的代持人/受托人和代持股东还必须披露其被代持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此类公司的董事/受托人/股东/法人并非代持人,并且该公司的注册并非以他人的名义而申请设立,也要求必须披露这一事实。

      对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注册的公司,《2021年系列法案》第1条第7款规定了现有的公司的代持董事/受托人和代持股东/认购人仅需披露其代持人,委托人或代表何人行使此类股东/董事/受托人权力。

    而根据通函第7节的规定,非代持人/受托人或已存在的公司的股东无需进行任何此类披露。

公司做相关披露时,应填写下列文件,签名并提交:

根据第6节规定:

A:下列情况的《实益所有权透明度声明》(BOTD)表格(参见附件SEC.BOTDForm_MC1-2021.Section6)和《同意协议》表格:

代表另一人注册公司的发起人人;

代持人,代持股东/受托人和被委托人。

B:声明及同意协议书(请参阅附件SEC.ConsentAgreementForm.MC1-2021):

并非以他人的名义或代表他人行事的公司发起人;

并非代持发起人/代理申请人/代持董事/代持股东股东。

根据第7节规定,BOTD表格(请参阅SEC.BOTDForm_MC1-2021.Section7)和同意书表格(与第6节规定相同的文件)必须由代持董事/受托人和代持股东提交。完成提交填写和起草后,SEC要求将文件和政府发放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以PDF格式上传到以下链接:https://forms.gle/Y1MvBYBjxXkDvA4V7 。

       以上要求,必须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所需表格;但对于在2021年2月23日或之后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的公司除外,该类公司必须在此证书发行后的30天内提交。

       请参阅随附的SEC MC No. 01-2021,以供参考。

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求代持人对以下行为负法律责任:

1,代持人的违法行为;

2,或是公司未达到合规性要求;

3,SEC或AMLAC对反洗钱或是涉恐资金监管要求。

未做到合规要求,将被罚款,直至相关代持人和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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