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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8期
来源: | 作者:越南跨境投资 | 发布时间: 2020-08-18 | 7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1、49.1%的企业认为第三季度生产经营继续向好

据越通社7月22日报道,越南统计局称2020年第三季度越南加工和制造企业经营趋势调查结果显示,49.1%的企业认为第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比上季度要好,19.4%的企业认为生产经营活动将面临困难,31.5%的企业认为生产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其中,82.6%的非国有企业预测第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比上季度要好并呈稳定增长势头。国有企业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这一比例分别为79.7%和75.9%。



2、越南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国会通过的10项法律

据越通社7月10日报道,越南国家主席办公厅在河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国家主席关于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10项法律的主席令。

这十项法律包括:《司法鉴定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法院调解和对话法》、《青年法》、《建筑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防灾抗灾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案》和《堤坝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案》、《企业法》、《投资法》、《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国会组织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

其中,《法院调解与对话法》关注保护调解、对话信息的机密性,调解、对话期间禁止录制音频、视频,调解记录只用于记录调解结果。

《建筑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注重改善营商环境,简化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为企业营造公正、透明的环境,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将投资领域简化为5大领域,即交通运输;电网、发电厂;灌溉、清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废物;卫生、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3、《企业法》变化提要(仅根据现在资料,新法正式发布时或有变化)

3.1 取消企业印章通知义务
2014年《企业法》第44条企业有印章通知义务,企业在使用印章前,有义务将印章样本通知工商登记机关,并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网站公开。

经修订的《企业法》取消了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印章样本通知的程序。此外,允许企业决定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部门的印章类型、数量、形式和内容,而无需通知工商登记机关。

3.2 个体经营户单独立法

由于个体经营户与企业之间的差异,国会投票决定将个体经营户单独立法。在该法颁布之前,政府将监督与个体经营有关的法规。

3.3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

根据2014年《企业法》第4条第8款:国有企业,是指国家100%持有章程资本的企业。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法》,国家资产在公司章程中占比超过50%即被视为国有企业。

3.4 保护普通股东权利

2014《企业法》第114条具体规定了股东权利,但是拥有权限的前置条件为:“持有普通股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连续六个月以上持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或股东团体,享有下列权利....”

修订后的《企业法》取消了1名股东或一组股东必须连续持有普通股至少6个月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要求。此外,持有普通股5%或以上的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查阅、复制会议记录、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涉及商贸秘密的除外;
(2)特定情况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3)在认为必要时,要求监事会审查和管理相关具体问题。

3.5 延长实物出资期限

2014《企业法》要求公司在取得商业登记证之日起90天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修订后的《企业法》允许根据实物运输、进口和完成所有权转让法定程序所需时间,对90天的出资期限予以延长。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现金出资,尚不明确。

4、《投资法》变化提要(仅根据现在资料,新法正式发布时或有变化)

4.1 附条件的经营范围
新法对附条件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的法律取缔了债务追收业务,同时废除了或减少了22条业务线的条件,例如商业仲裁、特许经营和物流服务。

此外,列表中还增加了一些附条件方能准入市场的行业,包括:

烟草戒毒服务;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治疗;老人护理;水卫生;建筑服务;进口报刊经销业务;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服务;渔船登记;渔船船员培训等。

该法律还考虑了一系列仅限于外国投资者的业务领域。国会强调,需要平衡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特别是沿海和偏远地区。

4.2激励措施和投资支持

为了确保外商投资的质量,修订后的法律对有资格享受投资激励的行业规定了具体条件。这些措施包括
(1)与创新有关的行业,例如信息技术、研发、数字技术、高科技、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以及参与价值链和产业集群的中间产品生产等;

(2)为了确保激励措施的有效性,政府将为激励措施设定一定明确的期限,并根据激励措施的结果来延长或取消激励;

(3)总理可以采用特殊激励措施,以建立有利的机制和政策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值得注意的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水平相比,新法允许的最高折扣率超过50%;

(4)在某些条件下,法律还对投资资本超过3万亿越南盾(1.284亿美元)和10万亿越南盾(4.28亿美元)的项目提供了特殊的激励措施。

4.3 投资程序

如果交易不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所有权比例增加,则新法免除了并购批准的要求。

如果并购交易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增加,并超过50%的股份或注册资本,将需要进行并购批准。

另外,投资资本为10万亿越南盾(4.28亿美元)的项目将无需总理批准。

5、越南对原产地为中国的聚丙烯薄膜(BOPP)作出反倾销终裁

7月20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00/Q-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BOPP)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产自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BOPP分别征收9.05~23.71%、18.87~23.42%和17.30~20.35%的反倾销税。

该决议自2020年7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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