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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盈科外服解读2020年7月7日颁布的《开曼私募基金法修正案》
来源: | 作者:跨境金融与离岸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4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2月7日,开曼群岛颁布了当日即生效的《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以下简称为“主体法”),新规首次将封闭式的私募基金纳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的监管之下,盈科外服曾就2020年的《开曼私募基金法》进行过解读,具体请见盈科外服3月25日的文章《2020年<开曼私募基金法>新规简介及其影响》。


      2020年7月7日,开曼颁布了首个私募基金法规的修正案《2020年私募基金法修正案》(Private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修正案主要对“私募基金”这一定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同时也明确提出针对估值、托管和现金监管的潜在利益冲突,除却要进行“识别”之外,也要进行“管理”及“监测”。

一、修正案对“私募基金”定义的主要调整



二、“私募基金”定义调整的主要影响:扩大了主体法适用范围

1. 单一项目基金
       修正案删除了定义中“为分散投资者风险而聚集资金”这一要素,使得本来或许可以豁免于主体法管理的单一项目资金被纳入主体法的管辖范围。
       单一项目资金因缺乏“分散投资者风险”这一特点,在此次修法中颇受关注。原本,实务届认为单一投资资金很有希望可以豁免于向CIMA注册并遵循新法的合规要求。修正案对定义进行调整后,单一项目基金已经基本确定需要遵循主体法规定。

2. 替代投资载体和主从基金

       修正案将“向投资者发行且发售基金份额”这一要件改为了“向投资者发行或发售基金份额”,意味着,即使没有发售行为的基金,依旧有可能会被纳入该定义之中。一些无发售行为的基金,例如替代投资载体(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s),主从基金(Master-Feeder funds),后续都应该向CIMA 登记,缴纳年费,报送审计报告。

3. 单一投资人基金

       本次修正案没有影响单一投资人基金豁免向CIMA注册的规定,只要该投资载体,即公司、单位信托或者合伙企业的章程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写明该载体内的基金有且将来仅有一位投资人,则该载体即可免于向CIMA 注册。但是,投资人的计算仅以载体为单位,如多投资组合公司(SPC),应以公司为单位计算,即使每个投资单位内部(SP)只有一个投资人,只要整个SPC有多个投资人,则整个SPC 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

4. 不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或绩效费的基金

       主体法“私募基金”的定义中将管理人(operator)旨在获取报酬而管理、运营基金作为构成私募基金的一个要件。而实践中的很多GP、董事或者管理人不会收取管理费(management fee)或者绩效费(performance fee),例如共同投资基金(Co-investment Vehicle)。修正案删去了这一要件,即无论管理人收取报酬与否,均不影响对“私募基金”的认定。这一删除,进一步扩大了主体法的主体范围。

三、要求对潜在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和监控

       主体法要求,对估值、托管、现金监管的潜在利益冲突要进行“识别”,修正案进一步要求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监控”。可以预见,在之后的修正案或相关立法中,开曼群岛将对估值、托管、现金监管的潜在利益冲突的管理和监控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所以,盈科外服建议,各基金除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外,还应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和监控制度,以便满足后续合规要求。

四、废除内阁豁免权

       本次修正案宣布废除内阁豁免个人或者企业适用主体法的权力。这一废除对大部分基金没有太大影响。但是这一改变进一步反映出开曼对私募基金管理趋严的态度。

       为满足开曼群岛有关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要求,现需要于开曼金融管理局办理私募基金的登记。如您需要该方面的相关专业协助,欢迎联系我们。

       盈科外服将持续关注开曼政府的新规并作进一步解读,欢迎关注盈科外服官方微信号以获取开曼私募基金注册、合规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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