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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投资干货:中印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存在区别?
来源: | 作者:盈科外服 | 发布时间: 2019-09-06 | 4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我们来复习下中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注册资本金的具体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起来,中国对公司资本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所有股东所认购认缴的股本或出资额总额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那么印尼《有限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又是如何的呢?

第3条第(1)款:

  公司的股东不对代表公司签署的协议负有个人的责任,并且不对公司中超过其相应股权份额的损失负责。

第32条第(1)款:

  公司基础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印度尼西亚盾;【注:对于外资企业其基础资本金不应少于100亿印尼盾。】

第33条第(1)款:

  第32条所述的基础资本金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

  按照印尼《有限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与中国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同,印尼的资本金制度应当可以归类为授权资本自读。在公司成立发行的股份必须确定相应的股东身份,而相应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除特定情况下不超过其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需要全部实缴,而所有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最低可以只占基础资本金的25%。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Modal dasar其实应当翻译成为授权资本,与中国注册资本金即为股东出资责任不同,对股东出资责任也有巨大差距。

  最后,我们用一个表格来概括下中国和印尼对公司资本金制度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