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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去欧盟投资的特别注意事项(下)
来源: | 作者:盈科外服 | 发布时间: 2019-07-16 | 4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为《中国企业去欧盟投资的特别注意事项》下篇,介绍欧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在工业产权领域,欧盟目标是针对未来的共同体商标、设计和专利等建立一个单一保护体系,通过单次申请即能在欧盟范围内产生效力。

【商标】
  欧盟商标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注册和管理,在欧盟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同时并存,并互有分工,如打击侵权行为职责归属成员国专门指定法院。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欧盟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后5年时间内,如未能在欧盟进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该商标权可被驳回。新的欧盟商标法对原法进行了大量修改,除上述两项更名外,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而原先是既可向EUIPO,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EUIPO。另外,对商标申请的时间、费用、注册类别要求、商标标记类别、过境假冒商品侵权判定等相关条款均有大范围修改。


【工业设计】
  欧共体制订了第98/71/EC号设计指令保护工业设计。设计指令只保护经注册的设计,并与各成员国针对经注册设计的保护体系平行运行。成员国关于保护设计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设计指令趋同,其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与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一致。尽管设计指令不保护未经注册的设计,但很多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对此予以保护。考虑到各国实际操作相差较大,设计指令将有关“复杂产品的零配件”,尤其是汽车零欧盟理事会制订了第6/2002号规定保护“共同体设计”,在各成员国统一有效。共同体设计权可通过向EUIPO申请注册获得(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或通过公开发表方式自动获得(未经注册的共同体设计)。经注册的设计有更长的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25年;未经注册的设计在公开发表后有3年保护期,且保护方式与前者不同,即只有当被保护的设计被复制时才能认定侵权;未经注册的设计保护主要为那些市场周期较短的商品提供实用和短期的保护。经注册或未经注册的设计一旦经由其权利人或经其允许投放共同体市场,该权利即耗尽。

  设计在公开展示后一年内可进行注册。注册可向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机构或荷比卢设计局申请,也可向EUIPO直接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在欧委会第2245/2002号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收费标准可参见第2246/2002号规定。

  某一产品经注册的设计保护并不影响该产品可能包含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国法院负责追究设计的侵权行为。复审委员会负责有关设计的复审问题;如对复审委员会有异议,可诉讼至法院,由其决定是否取消或改变相关决定。

  与以前历次欧盟扩大一样,在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加入欧盟之前,已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设计,其法律效力自动延伸至上述三国。

【专利】
  1977年之前,欧洲各国对专利事务分而治之,各国依据国内法处理授权、保护等相关事宜。随着一体化进程发展,各国对加强专利事务合作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签署,1977年正式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Patent Organization),包括2个机构: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及其管理委员会。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欧盟28国都属其中)及2个延伸国(承认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一套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的、与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制度并存的“欧洲专利”制度,根据该制度,欧专局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所授权专利(通常称为欧洲专利,EuropeanPatent)经过专利权人在指定成员国履行确认程序后,与通过国内程序获得的国家专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续侵权问题也由成员国法律负责处理。

  欧洲专利归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保护期为20年。药品或植物发明专利可通过增补保护证书(SPC)获得最多不超过5年的延长保护,相关要求与国家专利相同。2006年,欧委会通过第816/2006号规定,允配件的设计保护问题,留给成员国自行决定。

其他注意事项

3.1 投资

  (1)中国对欧盟投资的有利因素包括: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欧盟成员国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投资乏力的问题,整体对外来投资持开放态度。同时,随着中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欧盟正在成为中国重要投资目的地之一。此外,欧盟东扩后,统一大市场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众多投资机会。


  (2)不利因素包括:欧盟环保、劳工方面成本高。欧盟对外来投资有“大门开、小门关”现象,内部存在诸多限制,如部分成员国对赴欧投资中国企业外派人员实施严格的签证和工作许可制度,制约了中国企业赴欧投资。中国绝大部分企业只有二十几年、十几年甚至更短历史,绝大多数企业家目前还只是创始第一代。企业不仅在自身产品、产业层面还不具备世界范围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相对欧盟企业而言,在管理经验、流程、资本、人才、制度、文化等更多层面上还有较大差距。建议有意赴欧投资中国企业先期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进行充分咨询和调研。

  中国目前在欧盟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和服务业、电信业等,意在利用欧方网络来拓展中方投资者经营空间。首先,中方投资者要把目标集中在当地发展上,尽快熟悉成员国及欧盟的法律环境,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搞好国际化、本土化经营,尽量使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律师是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因此选好律师至关重要。其次,在聘用员工问题上,因欧盟各成员国劳动法律法规严格,用工制度及劳动保障要求较高,不得随意解雇员工,解雇成本高,因此要严格谨慎,在与对方签合同之前咨询律师意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2贸易

  总的来讲欧盟各成员国商人重合同、讲信誉,资信较高。但近年来中欧之间也发生不少贸易和商业纠纷,违约情况上升。中国企业与当地人做生意要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一般要通过信用证结算,应避免采用先发货然后通过银行托收的结算做法,对老客户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具体参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盟各成员国分册。

3.3承包工程


  承包商要遵守职业准入规定,需申请建筑从业准入,申领建筑许可证,完成商业注册和承包商注册,获得承包商资质资格。严格按建筑设计施工,保证质量,遵守当地用工和福利待遇等法规制度,绝对禁止使用非法劳工。

3.4劳务合作

  欧盟各国对劳务市场监控严格,主要目的是防止廉价劳工涌入,抢夺本国公民的就业岗位。欧盟失业率高、就业压力大且劳动力成本高,目前欧盟各国只允许少数欧盟内部其他成员国劳工在获批后进入本国劳动力市场,中国公司很难在欧盟境内开展劳务合作业务。

  中国公民获申根签证后,可在规定时段内进入申根国家,但如未获目标国家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不得在当地务工,也不得超时滞留或多次往返。

3.5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欧盟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资信的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这些业务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来源:国家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